尤溪县银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尤溪县银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6民初843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
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仰山,尤溪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
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
福建省尤溪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
列区高岩新村55幢4层,统一信用代码
91350400754965669H。
法定代表人:巫华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尤溪县银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尤溪
县城关镇解放路5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5042674908690XC。
法定代表人:周治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
司、尤溪县银力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
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
三明市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尤溪县银力电力工程有限责
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
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董继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廖尚流
书 记 员 吴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