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定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湘0802行审191号
申请执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05635396752,住所地湖南省****永定区教场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绪再,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执行人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71949938T,,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南岭镇政府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诉被执行人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建设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作出的***监处字〔2019〕056-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劳动者***等23人向市人社局投诉,称2018年4月12日至2019年1月30日在丁家溶土峪隧道从事二衬工作。因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二分部拖欠投诉者工资,要求市人社局维护其权益。
2019年2月26日,市人社局依法给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二分部送达了***监询字〔2019〕056-1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二分部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为投诉者支付工资的凭证。2019年2月28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二分部作出调查询问回复,称投诉者等人为***下属工人,与本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同时附上相关银行转账证明表明,其与***的劳务费用已于年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市人社局经核实后,将拖欠工资单位认定为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总额为681895元。
2019年3月13日,市人社局依法给华辉建设公司送达了***监询字〔2019〕056-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华辉建设公司接受询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为投诉者支付工资的凭证,但华辉建设公司逾期并没有提供相关凭证。
2019年3月18日,市人社局依法作出了***监令字〔2019〕056-3号《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要求华辉建设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投诉人工资631895元,如逾期不支付,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但华辉建设公司逾期没有支付。因投诉人***撤诉,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市人社局已按投诉人投诉的工资631895元直接认定为华辉建设公司拖欠工资的数额。
2019年4月9日,市人社局依法给华辉建设公司送达了***监告字〔2019〕056-5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告知对华辉建设公司作出限期支付***等22人工资631895元,加付50%的赔偿金315947.5元,共计947842.5元的行政处理,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但华辉建设公司逾期没有支付,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2019年4月23日,市人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监处字〔2019〕56-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限华辉建设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等22人工资631895元,加付50%的赔偿金315947.5元,两项共计947842.5元。并于2019年4月24日送达至华辉建设公司。但华辉建设公司逾期没有支付,也未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11月8日,市人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了***监催字〔2019〕056-9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华辉建设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市人社局审查后未予采纳,华辉建设公司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本院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监处字〔2019〕56-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监处字〔2019〕56-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起三日内自行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监处字〔2019〕56-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治会
人民陪审员*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