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5民初1128号
原告:***,男,土家族,住址: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泽川,湖北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双健,湖北吉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洁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71949938T。
住所:福建省南岭镇政府综合大楼一层。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世山职务: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479XF。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张洼路106号。
原告***与被告***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合法权益的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计25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黄晓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