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802民初108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启平,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代为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71949938T,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南岭镇政府综合大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邦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伸云,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
原告***诉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12月2日以(2019)湘0802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9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民事判决,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以(2020)湘08民终368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湘0802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启平,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伸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货款29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货款29000元;2、要求两被告支付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张家界市城区三角坪做了二十多年的菜摊生意。2018年6月,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在枫香岗乡××村××土峪隧道工地××队负责人王永利说他们工地有几个食堂,原告***可给这几个工地食堂送肉送菜。原告***考虑到自己家距离工地不远,就同意了。于是王永利就喊工人带班***(陈邦华华辉公司聘请的工人带班)和杨利华(另一工地工人带班,该工地赊账已在2018年底结清)到***的菜摊赊购菜品。被告***说购货记账,货物送到工地食堂,老板年底结清。自2018年6月25日起,原告就按被告***的购货要求送货上门,被告***所经手赊欠货款累计近2.9万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促,并经相关部门协调,被告华辉公司均借故推脱。综上,被告***作为被告聘请的工人,赊购货物的行为均是代表公司,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诉求。
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的是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没有发生买卖关系,被告***不是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据原告陈述欠条是被告***亲自打的,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在现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如果认为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是欠款人之一,应该要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签字确认,当时三方已经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进行了协调;2、被告***带领的班组食堂是独立开办的,除了被告***还有三个一样的班组,生活材料是自己采购付款的,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只是工程承包关系,原告要求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由被告***对外赊欠的欠款于法无据,应当依法驳回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3、对于被告***给原告出示欠条数据的真实性无法查证。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中铁四局张吉怀铁路土峪隧道工程,2017年9月开始进场施工,2019年7月完工。
2、2018年5月,被告***带领22人的施工班组进入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中铁四局张吉怀铁路土峪隧道进行二衬分包工作(混泥土浇灌、搭建钢筋架等),施工人员的工作安排、工资支付及日常管理由***负责。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被告***班组的施工工程量与被告***进行工资结算。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分包的中铁四局张吉怀铁路土峪隧道二衬工程完工验收后,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已结清从2018年-2019年全部民工工资(含全部费用),合计123万元。2019年元月2日,被告***出具了承诺书。2019年1月,被告***的施工班组离开张吉怀铁路土峪隧道二衬施工工地。
3、被告***没有向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工程施工相关资质材料。
4、被告***通过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永利介绍,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原告***处购买蔬菜及货物送至工地食堂,双方口头约定先赊账,年底老板结账;在购货期间,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606元,下欠原告***肉钱、小菜钱、货钱共计26288元。2019年5月,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及原告***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劳动就业局、永定区公安分局协调调解工资及其他欠款事宜时,被告***给原告***出具29000元欠条一份,包括肉钱、小菜钱、货钱以及误工费、部分交通费,欠条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送货单》、《欠条》、《***与***的微信聊天截图》、《***承诺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二、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1、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承包关系还是聘用关系。原告***认为被告***为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请的员工,负责该公司承建的张吉怀铁路土峪隧道二衬作业施工,被告***是工人带班;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从双方结算方式可以看出,按照被告***班组的施工工程量每米工资1250元,钢筋工作量550元每吨进行结算,两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被告***施工班组的施工量向被告***支付了123万元的全部民工工资(含全部费用),被告***向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因此,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是承包关系。
2、本案拖欠的具体数额是否属实。原告***认为原告***给被告***所带领的班组送货,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29000元是事实,有原告送货清单,以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欠条应当作为结算凭证来认定,金额明确;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未出庭,原告***向法庭出示的送菜清单中的数额不能与***出示的欠条的数额一致性,对被告***对外赊欠的生活费用具体数额不知情。
3、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张吉怀铁路土峪隧道二衬作业工程,被告***是工人带班,是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请的员工,工人的工资均由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支付,被告***的买卖行为代表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案外人杨利华的购买行为,是工地主管人、负责人王永利、林如标前后介绍的,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支付责任。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是承包关系,从双方的结算看出,是按照双方约定的每米1250元,钢筋工作量550元一吨进行结算。具体让谁去做,由被告***自己决定,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典型的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工资如何分配是被告***的事情,与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本案中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是给被告***赊欠的东西,应当向被告***追偿。
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聘用关系。2、欠款数额的问题。3、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担偿还货款的问题。
1、关于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聘用关系的问题。本案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张吉怀铁路土峪隧道工程,2017年9月开始进场,2019年7月完工。被告***进行土峪隧道二衬分包工作,带领施工班组于2018年5月进场,2019年1月完工,被告***施工班组人员的工作安排、工资支付及日常管理由被告***负责。被告***所负责的施工项目完工后,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施工工程量与被告***进行工资结算,并支付从2018年-2019年全部民工工资(含全部费用),合计123万元。被告***在2019年元月2日出具的承诺书中也明确表述“在中铁四局张吉怀铁路土峪隧道进行二衬分包工作,从2018年-2019年全部民工工资已结清(含全部费用)合计为123万元整。”综上所述,两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两被告事实上已存在承包关系,本院可以认定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系承包关系。原告***主张两被告之间是聘用关系,但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原告***该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欠款数额问题。原告***给被告***所带领的施工班组食堂送货,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6元,自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共欠货款金额为26288元,被告***以还未与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账为由一直未给原告支付下欠货款。2019年5月,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及原告***到张家界市永定区劳动就业局、永定区公安分局协调调解工资及其他欠款事宜时,被告***给原告***出具29000元欠条(包括肉钱、小菜钱、货钱以及误工费、部分交通费),欠条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30日。综上,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出具的欠条数额偿还货款,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3、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承担偿还货款的问题。本案被告***负责在中铁四局张吉怀铁路土峪隧道进行二衬分包工作,施工班组的人员工作安排、工资支付和日常管理由被告***负责。被告***带领的施工班组负责施工的项目完工后,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其班组的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并给被告***支付了从2018年至2019年全部民工工资(含全部费用),合计为123万元整。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中也明确表述是在中铁四局张吉怀铁路土峪隧道进行二衬分包工作,且全部民工工资已结算(含全部费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是被告***个人出具,上面无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签字和盖章。被告***与原告***的微信聊天中也提到等被告***与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账后给原告***付款,因此,对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与被告***系承包关系,不应当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偿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付原告***货款29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本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向桂兰
人民陪审员 李虹燕
人民陪审员 田胜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吴雪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