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683执1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683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案件受理费7919元,此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冀0683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83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