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83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范县。
被执行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南岭镇政府综合大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邦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冀0683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1305016663080000096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6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景洲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