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8民终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71949938T,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南岭镇政府综合大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邦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如标,男,汉族,1965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伸云,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土家族,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启平,女,土家族,1975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系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街道丁家溶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耀,男,1989年2月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文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依申请追加陈文耀作为被告后,未向陈文耀送达起诉状副本,也未向其告知其他民事诉讼权利,仅通过短信通知的方式向陈文耀送达了开庭传票和一审民事判决书,但陈文耀在一审过程中一直未对一审法院发送的两份短信通知作出回应,也并未参加一审法院的庭审。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违法,不利于维护陈文耀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另,一审法院未查清上诉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文耀之间法律关系的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民初47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 燕

审判员 钟以祥

审判员 黄勇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田慧

书记员黄小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