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晋非执字第6-1号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晋江市西园恒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晋江市西园恒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晋执审字第301号行政裁定书,对**罚字(2013)第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晋江市西园恒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罚款5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交纳罚款50000元。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厂房,并责令其在整改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擅自生产,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林琳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关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