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西园恒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晋江市西园恒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瑞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81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西园恒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办事处官前。
法定代表人吕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香屯生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洪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西园恒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兴市人民法院(2018)赣1181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等财产及传统查询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土地、车辆等不动产信息,其房产土地已被查封并由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处置,未发现其他财产。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513.853万元,截止2019年11月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为513.853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8日电话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谢文笔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河
审判员 胡文红
审判员 程佳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