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902执19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海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建盾宏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
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颖
审判员 林锡铿
审判员 卢小洋
书记员 林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