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981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东海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据生效的(2019)闽0981行审117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款84119.2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行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颜 莹 莹
审判员 林 红
审判员 孙 浩 章
书记员 :郑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