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81民初1038号
原告:福安市畲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穆阳镇新源路10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83129286A。
法定代表人:李宇佳,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惠森,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东海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闽东东路17号天安世家B幢4-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685054887D。
法定代表人:陈送成,经理。
原告福安市畲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东海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安市畲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安市畲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福建省东海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安市畲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安市畲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劲松
人民陪审员 陈绍希
人民陪审员 陈祖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戴灿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