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民初235号
原告:上海***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定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剑,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海富,系总经理。
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
负责人:丁海富,系总经理。
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广,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文,系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告:中建地产(武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志高,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锋,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珊珊,系公司员工。
被告:吴永春。
被告:吴永明。
原告上海***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中建地产(武汉)有限公司、吴永春、吴永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永春、吴永明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强国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谢琼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荟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