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民初7418号
原告:上海***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定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剑,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文广,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志文,系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上海***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涂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涂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上海***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强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