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镜执字第01422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华东涂料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镇。
被执行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营盘山路。
负责人:**,经理。
第三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华东涂料厂与被执行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不能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镜民二初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系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在芜湖市设立的分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华东涂料厂清偿债务及逾期利息。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