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

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2591号
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亚太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代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告: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长卫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