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兴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521执33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兴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16-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2667625X(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营盘山路左岸E区四弄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89789848。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长卫路189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622011758。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马鞍山市兴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521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兴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支付所有的财产价值92916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过低且为长期不动户,也无证券、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上海爱森德涂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因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521民初31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水从忠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