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1-24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融民初字第2338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潘永红。
委托代理人兰永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苗,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郑为彬。
原告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16.50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翁美香
审判员  钟金仁
审判员  陈继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