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28民初1124号
原告:***,男,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木明、林真,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郑为彬。
被告: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
法定代表人:陈而秋。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元裾房地产开发(平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于2017年5月22日以与两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31.00元,减半收取751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任魁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