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安市鑫宇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81执129号之一
申请人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郑为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安市鑫宇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我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两××被××人××电机有限公司名下××园区内××#、××#厂房均无人竞买,该房产已为其他债务设立抵押担保,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书面申请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19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 曦
执行员 彭跃华
执行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缪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