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诉与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融民初字第2338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潘永红。
委托代理人兰永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苗,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法定代表人郑为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福清)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上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福建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上的存款人民币300000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翁美香
审判员  钟金仁
审判员  陈继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