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81民初500号
原告:福建省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航城镇联村村利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705159409M。
法定代表人:高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375号景元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8088403XW。
法定代表人:严剑锋。
被告:***,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
原告福建省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远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庭审记录在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撤诉。
审判长  王统勇
审判员  魏益钦
审判员  林远程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阳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