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安市鑫宇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清市龙江街道龙江路375号景元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安市。
被执行人:福安市鑫宇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甘棠电机工贸区鑫宇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冠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鑫宇电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依申请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由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
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国巍
法官助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