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仙游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22民初343号
原告:福建省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山街道倪浦村委办公大楼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8305052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仙游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东大街448号7号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15431921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第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236006898Q。
法定代表人:吴立晴,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福建省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鸿凯公司”)与被告仙游国电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游国电公司”)、第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电建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
福建鸿凯公司诉称,2016年9月6日,仙游国电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河北电建二公司中标仙游兴山风电场进场道路及场区道路工程施工项目。2016年10月9日,仙游国电公司与河北电建二公司签订《仙游兴山风电场进场道路及场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进行了约定。河北电建二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实际转包给福建鸿凯公司施工。2016年12月,河北电建二公司与福建鸿凯公司签订《仙游兴山风电场进场道路及场区道路施工分包合同》,分包合同的工程名称、范围、施工内容、工期与上述施工合同一致,并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福建鸿凯公司组织人员于2016年11月16日开工,2019年1月8日竣工。2019年1月10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已交付仙游国电公司投入使用。经竣工结算并经仙游国电公司委托福建华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工程结算总造价审定金额为16182017元,双方补充协议确认工程总价为16101633.82元。仙游国电公司经由河北电建二公司支付给福建鸿凯公司的工程款为11161833.61元,尚欠工程余款(含质量保证金)4939800.21元。现质保期已经届满,仙游国电公司应支付所有工程欠款。另外,在兴山电场工程土建施工项目中,仙游国电公司尚欠作为实际施工人福建鸿凯公司的质量保证金45465元,也已经达到付款条件,应当一并予以支付。经福建鸿凯公司多次催告,仙游国电公司未支付上述工程余款。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仙游国电公司支付给福建鸿凯公司工程款4985265.21元;2.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由福建鸿凯公司自行承担。
仙游国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河北电建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当庭提交答辩状,对本案管辖权答辩如下:河北电建二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供了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已生效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河北电建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而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受理本案,本案系破产申请受理后新提起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颜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