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闽01民辖终21号
上诉人福建省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2民初3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查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受理了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的破产申请,作出(2019)冀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涉案工程的合同系福建省鸿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签订,本案的审理与该公司有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已受理破产案件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永美
书记员 陈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