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4执1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古山村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5062473D。
法定代表人:徐素娟,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30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304执1551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兆銮
审判员  黄 震
审判员  郑志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执行员  刘国宾
书记员  林仙芳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