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执行人: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古山村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5062473D。
法定代表人:徐素娟,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闽0304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债权为:本金38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
3、本院已依法通过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国宾
执行员  何国立
执行员  姚泽强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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