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305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芬,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5062473D。
法定代表人:徐素娟。
原告**与被告**、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以当事各方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4元,减半收取1877元,由**负担。
审判员 方慧敏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