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304民初20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女,199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系***父亲,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5062473D。
法定代表人:徐素娟,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安建设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兼***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安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亿安建设公司共同偿还***、***借款15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及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11月28日利息为58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8日,***因资金需要及公司紧急投入使用,向***、***协商欠150万元。同时,***向***、***出具《欠条》一份为凭,并有亿安建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今分文未还,尚欠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亿安建设公司依法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亿安建设公司不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欠条》复印件一份,欲证明:***拖欠***、***的股权转让款150万元,***承诺于2016年8月13日前还清该欠款,否则自欠条出具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并由亿安建设公司自愿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亿安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无书面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提供的上述证据有原件核对,证据来源合法,证实事实清楚,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本案主要事实如下,2016年4月18日,***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股权转让款150万元,承诺于2016年8月13日前还清,若逾期未能全部偿还自愿按月利率2%自欠条出具之日起计息等内容,并由亿安建设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加盖公章提供担保,保证期限自欠款履行期届满起二年。案经审理,因***至今未偿还上述欠款,致诉讼。
本院认为,涉案的《欠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亿安建设公司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现***未按欠款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故***、***诉求***偿还欠款150万元并自2016年4月18日起计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亿安建设公司自愿为***的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对此应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诉求亿安建设公司共同偿还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亿安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偿还欠款150万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40元,由***、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嘉伟
人民陪审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郑家楠
书 记 员  吴婷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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