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5民初7318号 申请人:***,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坊巷135弄5号4梯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5062473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43155元的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城厢支行处的存款(账号:1405********),冻结标的为4431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付、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超 书 记 员 林 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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