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304民初20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申请人: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85062473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闽0304民初26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莆田荔城支行账号为35×××56的账户内存款100万元、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账号为14×××85的账户内存款100万元。***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莆田荔城支行账号为35×××56的账户内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账号为14×××85的账户内存款1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