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5执异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学校,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
法定代理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古山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代理。
在本院执行福建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安公司)与莆田市秀屿区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学校(以下简称秀屿区少体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秀屿区少体校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秀屿区少体校称,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从其在中国银行莆田市秀屿支行的账号为40×××34的账户内冻结、扣划的398207.16元银行存款为公司职工的工资款、办公经费、职工的工伤保险费补助、市运动会的比赛经费和承办市运动会部分项目的经费等专项经费,法院不应冻结、扣划。
亿安公司称,秀屿区少体校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即为其财产,法院冻结、扣划并无不当,应驳回秀屿区少体校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本案作出的(2017)闽0305民初2896号判决生效后,因秀屿区少体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305执2484号裁定,冻结、扣划秀屿区少体校银行存款1562322.52万元,并于2018年1月30日扣划秀屿区少体校账号为40×××8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98207.16元。
另查明,2017年8月21日,秀屿区少体校账号为40×××84账户有余额107743.68元。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存款被扣划止,秀屿区少体校账号为40×××84账户的收入有:赛前经费50万元、结息两笔共701.92元、费用两笔共3859.6元、退汇670元、市四届运动会承办经费53.3万元、市运会训练比赛经费两笔共50万元、代扣养老金、职业年金三笔共102803.22元、退回水费1524.6元、校职工的工伤保险补助费9274.49元。2018年1月30日本院从秀屿区少体校账号为40×××84账户内扣划存款398207.16元,扣划后,该账户余额为0。
本院认为,秀屿区少体校账号为40×××84账户内的50万赛前经费、53.3万元市四届运动会承办经费、50万元市运会训练比赛经费、102803.22元的代扣养老金、职业年金、9274.49元校职工的工伤保险补助费有证据证明为专项经费,2017年8月23日该账内的余额107743.68元、结息701.92元、退回水费1524.6元、费用3859.6元、退汇670元共190379.99元无证据证明属专项资金,因该账户从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1月30日之间有多笔的支出,秀屿区少体校无证据证明其支出的资金是否为非专项资金,故本院认定其被扣划的398207.16元中114499.8元为非专项资金,可以扣划,剩余的283707.36元为专项资金,应解除扣划,秀屿区少体校的异议理由部分成立,对异议成立部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对莆田市秀屿区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学校在中国银行莆田市秀屿支行的账号为40×××34的账户内银行存款二十八万三千七百零七元三角六分的扣划。
二、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超十日内将本院原2017年1月30日扣划的二十八万三千七百零七元三角六分退还给莆田市秀屿区少年业余体育训练学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