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永安市燕全中央空调(冷冻)维修部与福建安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81民初651号之二
原告:永安市燕全中央空调(冷冻)维修部,经营者:***,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福维花园10幢501室,公民身份号码:350420197004190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安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国民路5号兴业广场2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403591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永安市燕全中央空调(冷冻)维修部与被告福建安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永安市燕全中央空调(冷冻)维修部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永安市燕全中央空调(冷冻)维修部基于与被告福建安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的事实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安市燕全中央空调(冷冻)维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永安市燕全中央空调(冷冻)维修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赖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