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安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安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481执161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市国民路5号兴业广场2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74035912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福建省永安市国民路5号兴业广场2幢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3217656A。
法定代表人:*家琪,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安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万年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最后一次总对总查控时间为2019年8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进行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等不动产均已抵押,本案系轮侯查封,已向抵押权处置案件发出参与分配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83793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且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珊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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