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天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新电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恒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晋江市天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泉民初字第1764-2号
原告:武汉新电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程行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智光,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恒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任万忠。
被告:晋江市天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旭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电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恒安电力工具有限公司、晋江市天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新电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电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新电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新电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
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
人民陪审员  洪渊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赖世耀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