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上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装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民初字第2788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惠安县。
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上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上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福建省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上田村民委员会均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主张为由申请撤诉,反诉原告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撤回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上田村民委员会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福建省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1214.5元,由反诉原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上田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庄彦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