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木坊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22执异12号
异议人***,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
2019年4月3日,本院收到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书。异议人***请求:撤销仙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322执1662号搬迁通知。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木坊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涉案执行标的物的占有属于厂房租赁后的合法占有,法院应依照“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原则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的主要异议理由是所谓的“厂房租赁”,因此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是基本证据。但是异议人却不按本院通知在三日内一次性补足上述基本证据材料。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朱良回
审判员  陈伟斌
审判员  陈爱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