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木坊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22执16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仙游县海亭岭小区新厝路**,组织机构代码6875030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木坊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地址仙游县宝泉工艺产业园仙灵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70962885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木坊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12140916.67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2015)城执字第851-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木坊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仙游县××山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仙国用(2012)第QY960号)及该地上的建筑物,并于2016年3月17日依据上述裁定进行了现场查封。2018年5月10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查封不动产的处置权移送我院。经在仙游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及变卖,2019年6月9日竞买人仙游县得心堂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以人民币壹仟***拾玖万玖仟贰佰元整竞得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现款现已分配完毕,本案由申请执行人分配受偿11786949.67元。现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木坊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仙木坊古典工艺家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61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剩余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