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7916号
原告:泉州市中荣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南安)光电信息产业基地创业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505070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嫣,***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发。
原告泉州市中荣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泉州市中荣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中荣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市中荣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原告泉州市中荣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