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永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县金砂乡西田村风水凹。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