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岩执字第88号之三十三
申请执行人:福建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县凤城镇龙凤花园雅文居19-20号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68753766-3。
法定代理人:赖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福建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定县凤城镇龙角居委会龙兴路,组织机构代码79379648-2。
法定代表人:熊锦榕,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创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67682.38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6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因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9日立案,案号:(2015)岩执字第88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6月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定区××龙××社区龙××路北侧××幢有房产证的房产,另有12幢未完工房产未查封。2015年10月19日本院委托厦门均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48幢房产进行评估,2016年1月4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1月26日评估公司审核后重新出具评估报告。2016年4月13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48幢房产整体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6年6月10日对上述48幢房产分幢拍卖流拍,8月6日第二次分幢拍卖流拍,8月31日第三次分幢拍卖,仅成交1幢(有证)。之后,应申请执行人的变卖申请,本院分别于2017年8月25日;2018年1月1日、1月14日、1月26日、3月23日、4月6日、5月21日、6月29日变卖成交33幢(其中29幢有证、4幢无证)。2018年7月3日永定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申请人***及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当日,本院撤回仍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变卖的房产。2018年7月9日本院受理了***、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对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世纪华泰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将前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本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