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莆田市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大济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322民初3326号
原告:莆田市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保尾街4-12A幢4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89352144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仙游县大济中学,住所地仙游县大济镇垅溪村塔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22488739721K。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校出纳。特别代理。
原告莆田市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安公司)诉被告福建省仙游县大济中学(以下简称为大济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济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大济中学立即偿付工程款3486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9日起以3486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偿清工程款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大济中学于2015年2月15日将该校教学楼等改造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万安公司施工,工程款计235321元。同年4月12日,大济中学又将该校内的围墙工程再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万安公司施工,工程款计113314元。详见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后,万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上述两处工程后,大济中学于2015年5月25日分别出具二份工程款结算发票给万安公司收执,大济中学结欠万安公司工程款348635元。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大济中学辩称,万安公司所述属实,大济中学与万安公司签订合同,万安公司就合同约定项目进行施工并完工,经双方结算,大济中学尚欠万安公司工程款348635元属实,但因当时工程施工比较急,无资金支付工程款。另学校属于财政拨款单位,待资金到位,大济中学同意支付工程款。
大济中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万安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安公司提交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证明本案待证的事实,且大济中学对万安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5日,万安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承建大济中学旧教学楼改造食堂及宿舍楼装饰、礼堂会议台及垃圾场工程,中标价为235321元。2015年4月3日,万安公司经招投标,中标承建大济中学校围墙工程,中标价为113314元。2015年2月15日,万安公司与大济中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大济中学将其教学楼改造食堂及宿舍楼装饰、礼堂会议台及垃圾场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万安公司施工,合同工期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合同价款为235321元,付款方式:工程进度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先由万安公司垫资施工,待竣工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2015年4月12日,万安公司与大济中学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大济中学将其围墙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万安公司施工,合同工期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合同价款为113314元,付款方式:工程进度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先由万安公司垫资施工,待竣工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万安公司即进行施工。上述二工程分别于2015年3月18日、2015年4月25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5年4月12日,福建省亿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核定大济中学教学楼改造食堂及宿舍楼装饰、礼堂会议台及垃圾场工程的工程款为235321元;2015年5月8日,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核定大济中学围墙工程的工程款为113314元,万安公司、大济中学均在该审核意见书上盖章确认。万安公司施工的上述二工程的工程款合计348635元。因索款无着,万安公司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万安公司与大济中学双方签订的二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现万安公司依约完成合同项下的相关工程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大济中学使用,则大济中学就应当负有支付经审核结算后工程价款的义务,即大济中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工程款34863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万安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省仙游县大济中学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莆田市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863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34863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本款之日止)。
如果福建省仙游县大济中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30元,由福建省仙游县大济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