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24民初1115号之一
原告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物,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依法予以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
二、解除对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HJX(D22)-400横剪线设备一台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江西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敏
书记员 徐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