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982民再1号之一
原审原告:***,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理人:姚进英(系原告***的妻子),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图、李乐,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名: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553022429Y。
法定代表人:刘海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其其,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高龙,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余复路16号天行商务中心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30361。
法定代表人:黄国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木,福建本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杰,福建本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鼎市供电公司(原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贯岭镇供电所),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山街道古城西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MA31DFP20H。
法定代表人:傅维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帝亮、艾群峰,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贯岭镇供电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闽098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闽0982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以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福鼎市供电有限公司贯岭镇供电所已被注销,其权利义务由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鼎市供电公司承继为由,向本院申请通知其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后依法通知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鼎市供电公司参与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以其与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便于案件尽快审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鼎市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撤回对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鼎市供电公司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鼎市供电公司、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审原告***撤回对原审被告宁德市昌达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福鼎市供电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威
审 判 员 谢维芳
人民陪审员 李 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英娜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不予受理;
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驳回起诉;
保全和先予执行;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