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

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982民初1663号
原告:**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桐城街道龙山支路37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9040682T。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帝亮,艾群峰,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
被告: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潋城安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982100001330。
法定代表人:谢忠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群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891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5日,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书》,将“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35KV变电工程二期”委托其施工,工程内容为安装1250KVA变压器一台,CT-75/5,开关柜3面,低压柜5面及其配套物资材料的采购、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经结算工程款为215197元,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预付工程款126000元,余款89197元经其多次催讨未果,遂于2018年7月2日诉至法院。
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6月25日,原告**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建设合同书》,约定将“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35KV变电工程(二期)”委托原告施工,工程内容为“安装1250KVA变压器壹台,CT-75/5,开关柜3面,低压柜5面及其配套物资材料的采购、安装、工程建设”。工程竣工后,结算总工程款金额为215197元。此后,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仅于2011年7月5日支付工程款126000元,尚欠工程款89179元未支付。**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1月4日诉至本院要求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偿还剩余的工程款,后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2018年1月2日,**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再次诉至本院,因未能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又于2018年7月2日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工程建设合同书、委托书、工程初验收会签表、工程量汇总表、国网福建**市供电有限公司证明、结算审查会签单、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2017)闽0982民初15号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书、(2018)闽0982民初8号民事裁定书、照片等为证,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予以认定。
诉讼过程中,**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35KV变电站二期配电工程进行评估,委估资产评估价值为213271元。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与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35KV变电站二期配电工程,而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并要求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赔偿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89197元,并赔偿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被告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健忠
人民陪审员  林本在
人民陪审员  林寿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伍美玲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