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982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福鼎桐城街道龙山支路376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9040682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福鼎市店下镇阮洋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71900843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鼎市鼎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的(2018)闽098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福建江南船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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