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冠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福州冠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褔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终6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住所
地福建省永安市贡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48*******68。
法定代表人:吴叔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安东,永安市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
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
行,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燕江,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9135048148*******5L。
负责人:许海林,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用法,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永安支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香,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支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冠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01037*******14。
法定代表人:吴叔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叔建,男,汉族,1970年12
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公民身份号码为350125197*******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爱月,女,汉族,1972年08
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公民
身份证码:350125197208********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敖小平,男,汉族,1962年10
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若霞,女,汉族,1963年07
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启龙,男,汉族,1973年06
月20日出生,住永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50420197306*******3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长成,男,汉族,1974年09
月12日出生,住永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35900119*******X。
上诉人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福州冠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吴
叔建、吴爱月、敖小平、金若霞、魏启龙、叶长成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481民初301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
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
月31日以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福州冠健
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吴叔建、吴爱月、敖小平、金若霞、魏
启龙、叶长成等人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
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19元,减半收取45409.5元,由上
诉人永安市安旭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春迎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迟建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春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
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