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冠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路洋中花园8-104。
法定代表人:吴叔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腾荣达制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龟山北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冠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腾荣达制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福州冠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鉴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2)闽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锦状
审判员 邓水清
审判员 兰峻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余春燕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