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冠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冠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103财保50号
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新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0×××19账户上存款**8元。申请人提供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8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及保函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冠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新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0×××19账户上的存款,冻结金额以***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州冠健环保工程有限 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清华
书记员  黄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