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民终2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琅岐经济区琅岐镇原国税局办公楼(上岐市场旁)1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空港工业区(文岭片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鑫东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创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霞
代理审判员缪羽
代理审判员魏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